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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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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团结苏联广大先进青年的非党的群众组织。

 

青年团紧密地和苏联共产党连结在一起,是党地后备军和助手。青年团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苏维埃的爱国主义精神教育青年,使他们英勇无畏,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难,深信自己的力量,并准备在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中克服一切障碍。

 

青年团遵循着苏联共产党的战斗传统,由于具有坚定的思想信仰和对党的事业的忠诚而使自己坚强有力。

 

青年团应帮助苏联共产党实现它的主要任务:通过由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不断提高社会的物资和文化水平,用国际主义及与各国劳动人民建立兄弟般联系的精神来教育社会成员,竭力加强苏维埃祖国的积极防御,以防止敌人的侵略行动。

 

青年团是共产党在全部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助手。青年团组织要积极行使党授予青年团的广泛的主动权利,发起讨论并向有关的党组织提出企业、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国营农场和机关工作中与下列任务有关的各种问题:消减上述组织的活动中的缺点,在改进工作、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开展群众运动等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青年团要求每个青年团员坚定地、不倦地为实现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的决议而斗争。每个青年团员都应成为遵守苏联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法──的模范。青年团员必须用一切力量去巩固苏维埃制度、苏维埃工业和运输业、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发展苏维埃文化,巩固苏联各民族间的友谊和兄弟般的合作。保卫祖国是每个青年团员的神圣义务和首要职责。

 

青年团应协助开展并加强国际民主青年运动,忠于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

 

青年团在苏联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全部工作。作为青年团的领带机关的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直接服从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青年团地方组织的工作,受相当的共和国、边区、州、市和区的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青年团员以成为苏联共产党员为自己最大的光荣,并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以准备条件争取入党。

 

第一章 团员、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凡年在十四岁以上,二十六岁以下的男女青年,承认团章,在团的一个组织里工作,服从团的一切决议并缴纳团费者,均得为本团团员。

 

年满二十六岁的团员,如未被选入青年团的领导机关,就退出青年团,不再有团的组织关系。如年满二十六岁的团员自愿留在团内,青年团基层组织可把他留在团内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第二条 团员有下列义务:

 

(一)坚持不懈地掌握知识、文化、科学和技术,把自己的学习、训练和教育的每一步和参加共产主义建设的行动联系起来,做一个为实现苏联共产党的政策而积极斗争的战士,全力巩固青年团的队伍,提高它的战斗力和组织性;

 

(二)不倦地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向广大青年群众解释共产党的政策;

 

(三)在劳动及学习中起模范作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国家法纪,精通本行的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生产和业务技能,尽力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苏维埃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

 

(四)勇敢地开展自我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并努力加以消减,向青年团的领导机关直至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不管报告牵涉到什么人;

 

(五)要忠诚老实,遵守社会主义集体生活的原则,和青年思想意识中的资本主义残余作斗争,和酗酒、流氓行为、宗教偏见及非同志的态度对待妇女的现象作斗争;

 

(六)严格遵守所有团员均须同样遵守的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工作,迅速而准确地完成组织的委托,将一切已开始的工作进行到底;

 

(七)保守军事和国家的秘密,保持政治警惕性,时时记住警惕性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

 

(八)学习军事,无限忠诚于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准备为祖国贡献出自己的一切力量,必要时甚至自己的生命。

 

第三条 团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团的会议上和团的报刊上参加一切有关本团工作问题的讨论;

 

(二)选举和被选入团的机关;

 

(三)在团的会议上批评团的任何工作人员和机关;

 

(四)凡在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及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

 

(五)向团的任何一级委员会直至团的中央委员会提出各种问题、申诉或声明。

 

团机关应以慎重而关切的态度审查团员的申诉和声明,迅速根据申诉和声明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凡先进的、忠实于苏维埃祖国的青年得被接收为团员。

 

申请入团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团手续。

 

接受团员手续:

 

(一)申请入团者,须有一年以上团龄得团员二人,或苏共党员一人的介绍。

 

介绍人要对自己的介绍负责;

 

(二)接受青年入团问题由青年团基层组织团员大会讨论和决定。此项决定经团区委常务委员会或团市委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团员的团龄从有关的青年团基层组织团员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

 

第五条 团员由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时,在呈缴团证和注明业已离开原组织的登记卡片后,方得编入新到的组织。

 

第六条 青年团组织应监督团员是否按期缴纳团费,每遇不按期缴费的情况,应查明其原因。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缴纳团费者,青年团基层组织应将其团籍问题提出讨论。

 

第七条 开除团籍问题由该团员所属的基层组织的团员大会决定,由青年团区委常务委员会或青年团市委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在决定开除团籍问题时,必须保证仔细研究对该团员所提控诉的根据,并保证以最大的审慎与同志的关怀进行处理。不得因细小过失开除团员。

 

有关的青年团机关在接到被开除者的申诉以及青年团组织关于开除团员的决定后,至迟须在两星期内加以审查。

第二章 青年团的组织结构,团内民主和团的纪律

 

 

第九条 青年团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

 

(一) 团的一切领带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经选举产生;

 

(二) 团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团组织作工作报告;

 

(三) 严格遵守团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四) 下级机关及全体团圆无条件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第十条 青年团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某地区的青年团组织,对于该地区的一切部分地区的团组织,是上级组织;整个工作部门的团组织,对于该工作部门中所有团组织,是上级组织。

 

团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 对整个青年团是: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 对州、边区、加盟共和国是:青年团的州、边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代表大会,州委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

 

(三) 对区、市、地方是:青年团区代表会议、市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区委员会、市委员会、地方委员会;

 

(四) 对企业、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国营农场、部队、机关、学校是:全体团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青年团基层组织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从属关系和自下而上的工作报告系统如下: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州、边区的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的代表大会──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区或市的代表会议──区委员会、市委员会等。

 

第十二条 全体团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这是他们的执行机关并领导该组织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组织实际工作,在区委员会、市委员会、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中得根据青年团中央的规定设立有关的部和科。

 

在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得根据青年团中央的审议设立部和科。

 

第十四条 自由而切实地讨论青年团组织或全团的一切问题,乃是每个团员根据团内民主原则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团内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团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才能开展自我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并巩固团内纪律。

 

应在团的全部工作中开展不顾情面的自我批评,以便使团员批评自己选出的机关和领导者的工作,坚决揭露错误和缺点,反对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工作方法,把空谈家和轻视普通的实际工作的人从领导中清除出去。

 

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团组织的工作问题,其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决议,为了把青年团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但团内一切争论问题的自由讨论,仅能在组织作出有关的决议以前进行。

 

第十五条 选举团的委员会时禁止按整张候选人名单投票。应当按个别候选人投票,同时保证所有团员有提名、撤销与批评候选人的无限权利。应采用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团纪乃是所有团员和团组织的首要义务。

每个团组织、每个团员均应尽善尽美地完成党、政府及团的机关的决议。

 

本团各级领导机关的委员应为遵守团纪的模范,锐敏地维护青年团的团结与统一。团的领导干部违反此项要求时,应受一切处分,直至开除团籍;如系青年团中央委员则降为中央候补委员,或撤销其中央委员的职务,或给予最严厉的开除团籍的处分。但这些处分只有破坏团纪者所属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上级团委始可议处。

 

第十七条 凡不执行上级团机关之决议或犯其他过错者:如系团组织则予以申诫;如系个别团员则予以申诫、劝告、警告等,或暂时撤销其领导工作,或提请有关的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撤销他在该组织中所负责的工作,或开除其团籍。

 

 

第三章 青年团的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 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机关。全国代表大会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

 

大会的召开和大会的议程至迟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宣布。

 

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青年团中央规定之。

 

第十九条 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职权和批准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及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查并修改团章;

 

(三) 制订青年团工作的总路线和团的当前任务;

 

(四) 选举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应按代表大会所规定的名额选举之。在青年团中央委员出缺时,由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候补委员递捕之。

 

第二十一条 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候补中央委员得出席青年团中央全体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二十二条 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就中央委员会中选出常务委员会,以领导在青年团中央前后两次全体会议间青年团的全部工作,选举书记处以处理有关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书记处的书记名额由青年团中央规定之。

 

青年团中央应经常把自己的工作通告青年团的各组织。

第二十三条 在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团的一切工作由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领导之。

 

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在政府机关及组织中代表本团,指派青年团中央机关报──《青年团真理报》──以及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的其他刊物的编辑人员,分配和检查青年团的人力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凡设有政治部(处)的地方,青年团组织的工作由这些政治机关领导之。

 

负责青年团工作的政治部(处)的副主任或相当于此职务的工作人员,在政治机关及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青年团中央检查委员会应检查:

 

(一) 青年团的中央机关内工作进行是否迅速而正确,青年团机构的工作是否有条不紊;

 

(二) 青年团中央的经费收支和预算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 青年团的州、边区及共和国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青年团的州、边区、加盟共和国组织的最高机关为青年团州、边区的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的代表大会;在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为青年团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这些组织根据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和青年团中央的决议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青年团州、边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代表大会由青年团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每两年召开一次。

 

青年团的州、边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青年团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规定之。

 

青年团的州、边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代表大会听取并批准青年团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及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州、边区或共和国内的青年团工作问题,选举青年团的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及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青年团的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选出常务委员会及书记数人以处理日常工作。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团龄并为苏共党员。

 

第二十九条 青年团的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在政府、工会及其他组织中代表青年团,领导下级组织的工作,组织青年的共产主义教育,动员青年去实际完成苏共提出的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保证执行青年团中央的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团员,指派受其监督的团报的编辑人员,在本组织的范围内分配团的人力和经费,管理州、边区、加盟共和国的团的经费收支,经常向青年团中央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三十条 青年团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的全体会议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

 

第五章 青年团的区、市和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区、市或地方的青年团代表会议由区、市或地方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区、市或地方代表会议听取并批准区、市或地方委员会及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区、市、地方委员会及检查委员会,选举出席州、边区青年团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青年团区、市、地方委员会选出区、市、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青年团区、市、地方委员会的书记须有两年以上团龄,并为苏共党员或候补党员。

 

注:在特殊情况下,青年团员,虽非苏共党员或候补党员,亦得被选为区、市委员会的书记。

 

第三十三条 青年团区、市、地方委员会组织并批准在企业、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国营农场、机关和学校中的青年团基层组织,领导基层组织的工作和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动员青年去实际完成苏联共产党提出的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处理接转团员组织关系的工作,保证执行上级青年团机关的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团员,在本市、本区的范围内分配青年团组织的人力和经费,管理本地方、市、区的团的经费收支。区、市、地方委员会向州、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青年团的每个区、市组织有一面红旗,作为由于对社会主义祖国和苏联共产党的无限忠诚而团结在一起的青年团员的荣誉和战斗团结的象征。

第六章 青年团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青年团的基层组织是青年团的基础。

 

在各工厂、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国营农场及其他经济企业中,在机关、学校、高等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工艺学校、铁路学校、工厂艺徒学校和部队里,凡有团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团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凡在团员超过一百人的大企业、机关、学校和团员超过五十人的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和国营农场,在包括整个企业、机关、学校、集体农庄、农业机器站、国营农场等的青年团的总的基层组织内,得按车间、工段、部门、院系、班级、工作队、国营农场分场、饲畜场成立享有与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同等权利的青年团组织(但统须经青年团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的批准)

 

在车间、工段等青年团组织和青年团基层组织内得按生产队、联动机工作组、工作班等成立团小组。

 

第三十八条 青年团基层组织团结团员,竭力发挥团员的首创性和主动性,吸引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使青年团和广大青年群众直接联系起来。

 

青年团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 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教育青年,对团员及青年进行政治教育,帮助男女青年掌握知识、文化、科学和技术,动员青年的全部力量来实际完成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

 

(二) 关心青年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他们的物资福利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举办有趣的群众文化活动,吸引团员和青年经常从事体育运动;

 

(三) 监督每个团员履行团章所规定的义务;

 

(四) 吸收新团员,并对新团员进行政治教育;

 

(五)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团员;

 

(六) 协助青年团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进行一切工作。

 

青年团组织应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部门,特别是在没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地方,实际上成为党的指示的积极传达者。

 

第三十九条 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团委员会,车间、生产队、院系、班级组织则选举车间、生产队、院系、班级的青年团组织的常务委员会以处理日常工作,其任期均为一年。

 

凡团员不超过十人的青年团的基层组织、车间、生产队、院系、班级的组织不成立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只选举青年团的基层组织、车间、生产队、院系、班级组织的书记一人。青年团的基层组织的干部通常均为不脱离生产的干部。只有最大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在取得青年团中央的许可后,始得设立专职干部。

 

 

 

第七章 列宁少年先锋队组织

 

 

第四十条 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受苏联共产党的委托,管理少年先锋队的日常活动。

 

青年团组织在学校中建立列宁少年先锋队员的共产主义儿童组织。

 

第四十一条 少年先锋队组织必须协助以苏维埃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先锋队员和学生,教育儿童热爱知识和劳动,培养他们的纪律性、诚实、准确性和尊敬长辈的习惯。

 

少年先锋队组织根据《关于列宁少年先锋队员的共产主义儿童组织的条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青年团组织必须经常领导少年先锋队中队和大队的工作,发挥少年先锋队员的主动性和首创性,用集体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先锋队员,使每个队员在学习与遵守纪律方面成为学生们的模范。

 

青年团组织应关心少先营、少先宫、少先之家、少先室、少先运动场、少先剧院、儿童技术站和旅行站等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共和国、边区、州、市和区内,由共和国、边区、州、市和区的青年团组织根据党组织的委托,领导少年先锋队组织。

 

青年团市委员会、区委员会选派最有做少年先锋队工作的条件的青年团员充当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去领导少年先锋队大队和中队的工作。

 

青年团组织帮助辅导员挑选儿童的与少年先锋队的各种小组的领导人。

 

第四十四条 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州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团中央,出版少年先锋队的报纸、杂志和儿童必要的书籍。

 


 

第八章 苏联陆军及海军中的青年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苏联陆军及海军中的青年团组织的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须在政治机关、负责政治工作的副指挥员及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苏联陆军及海军内的青年团组织应和地方青年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参加地方青年团组织的一切工作,并参加青年团的领导机关的选举。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青年团的经费包括团员缴纳的团费和其他收入。

 

注:团员,同时又为苏共党员或候补党员者,免缴团费。

 

第五十条 团员入团时须缴纳所得月薪的百分之二为入团费。无工资收入者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所定数额缴纳入团费。

 

 

终于写完了,请勿转载,如转载须经过本人同意,请各位网友帮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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